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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论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之基本目标

三、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制度之整体定位

四、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之境内存储义务

(一)哪些个人信息应境内存储

(二)如何境内存储

五、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之跨境提供规则

(一)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的渠道

(二)如何进行安全评估

(三)安全评估之外还有哪些义务?

六、结语

文章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的基本目标是平衡个人信息流动和安全,整体定位等同于第40条,因为国家机关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国家机关"指军事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公共管理或服务组织。"个人信息"指在中国内地收集和产生的、未经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境内存储"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位于中国内地且其上的个人信息不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向境外提供"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出境或境内介质存储的个人信息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包括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和安全评估出境,安全评估由国家机关在网信部门支持下自行开展。此外,国家机关还应确保境外接收方安保水平达标,并在特定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取得单独同意。

文章关键词: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2.16